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О號
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甲○○被告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段○○○巷○號法定代表人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二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吳重政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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