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蕭旭峰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被告 高堃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被告特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0條、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負損害賠償,而被告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特捷企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鼓山區、基隆市安樂區,雖分屬本院及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惟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