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分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448號原告 蘇德臺 上列原告對 林華馥 等人請求土地分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華馥、 林金春 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華馥、林金春之繼承人等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