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86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戴國石 律師即 潘石豹 之遺產管理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國石律師即潘石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