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353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