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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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043號
原   告 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0號管理室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邱新福 律師
被   告 甲○○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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