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043號
原 告 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0號管理室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邱新福 律師
被 告 甲○○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