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25號上訴人 何薇玲
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石克強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參加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零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即第一審判決命:①上訴人何薇玲、石克強間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
4年5月13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同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應予撤銷。②上訴人石克強應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依序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4年松山字第053110號、104年信義字第060960號、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4年大安字第083110號收件,104年
5月13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③上訴人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依序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4年松信字第000000號、104年松信字第007270號、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4年大信字第004570號收件,104年11月1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提起全部上訴。經核,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上①至③訴訟,訴之經濟目的均係回復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為上訴人何薇玲所有,使其主張對上訴人何薇玲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億1,956萬元得獲清償。而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其中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起訴前、後之104年11月12日、106年4月18日,市價依序約為1億6,240萬8,
170元、1億5,752萬2,210元;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於10
4年11月12日、106年4月18日,市價依序約為3億9,824萬9,430元、3億8,695萬5,600元,總計價值顯超逾前開債權金額,有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00000000A、00000000A估價報告書可參,依首開說明,上①至③之訴,應以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4億1,956萬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雖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第三人,惟不影響不動產原來價值之計算,併此指明(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億1,956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2萬8,9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江春瑩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建│3,340│1萬分之75│└──┴─────────────────┴──┴─────────┴───────┘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臺北市松山區延│4層│層次面積:94.07│全部│││三小段357建號│吉街30巷3號之││總面積:94.07│││││1四樓│├─────────┤││││││附屬建物面積:│││││││陽台:10.70││├──┴─────────┴───────┴──┴─────────┴───────┤│共有部分:同小段403建號,面積210.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787│└─────────────────────────────────────────┘附表二:
(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建│5,110│1萬分之190│└──┴─────────────────┴──┴─────────┴───────┘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臺北市信義區松│13層│層次面積:│全部│││五小段134建號│平路135號13樓│14層│13層:111.79│││││之1│15層│14層:68.79│││││││15層:58.62│││││││總面積:239.20│││││││附屬建物面積:│││││││陽台:68.46││├──┴─────────┴───────┴──┴─────────┴───────┤│共有部分:同小段186建號,面積5,06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88│├──┬─────────┬───────┬──┬─────────┬───────┤│2│臺北市○○區○○段│臺北市信義區松│地下│層次面積:4,158.59│112分之2│││五小段185建號│平路135號房屋│二層│總面積:4,158.59│││││地下二層││││└──┴─────────┴───────┴──┴─────────┴───────┘附表三:
(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建│1,452│10萬分之3,812│├──┼─────────────────┼──┼─────────┼───────┤│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建│116│10萬分之3,812│└──┴─────────────────┴──┴─────────┴───────┘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大安區敦│17層│層次面積:292.35│全部│││二小段5455建號│化南路1段235││總面積:292.35│││││號17樓││附屬建物面積:│││││││陽台:18.41│││││││雨遮:9.19││├──┴─────────┴───────┴──┴─────────┴───────┤│共有部分:①同小段5477建號,面積2,156.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3,813││②同小段5478建號,面積1,638.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6,285││③同小段5479建號,面積2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4,458││④同小段5481建號,面積3,293.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75分之3(含停車位編號││13號、14號、50號,權利範圍各為7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