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艾宏柏
文瑞玲 被告 郭鑫俊 兼法定代理人 賴家財
郭金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周泰德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