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調裁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調裁字第3號聲請人 張洺睿 兼法定代理人 張昀瑄 相對人 洪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中關於「 洪健鋒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健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裁定準用,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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