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10號聲請人 宋培業 (即 楊麗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10月14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10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1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多元證券│05-D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多元證券│05-D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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