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三二五號
一、函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病患甲○○(病歷號碼:00000000)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因「左足蹠掌關節脫位併骨折」於貴院實施手術,有下例問題請貴院回覆:
(一)甲○○於手術後是否施打石膏?係於何時拆除?
(二)甲○○於手術後,必須休養多久,始可達到正常行走之程度?
二、函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稽徵所(住址:台北市○○○路○段○○○號四樓),請送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戶籍地設於:臺北市○○區○○街○○○巷○號二樓)之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到院參辦。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八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