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九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文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