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癸○○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藍淥喬 被告乙○○被告甲○○被告壬○○被告子○○被告戊○○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
朱韻如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