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保險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八七號
原告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炎輝 複代理人丙○○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請就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七號判決要旨、財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四日台稅一發第七六二三四一號及同部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保司㈢第000000000號函等內容,具狀陳報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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