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虹妤
被   告  林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簡字第12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2月11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五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9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17萬元,約定每月最少清償5千元,立有借據為證
。未料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被
告方於103年2月25日清償其中1萬元,但嗣後又拒不清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本票3紙為證
,且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偵緝字第128號卷宗,被告於103年2
月13日通緝到案時,坦承向原告借款17萬元,並簽發3紙本
票,借款是為給弟弟交罰金及交保,餘款7萬元購買1部汽車
,均未還款等語(該卷第27頁),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款項,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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