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李智輝
被 上訴人  薛詠丰
訴訟代理人  游駿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萬4,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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