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原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陽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紀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2,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