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23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9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
國98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之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30日13時許在台中縣○○
鎮○○路永盛巷64之2號之自助餐店內,因政治議題與原
告發生口角後離開自助餐店,因原告認為遭受被告辱罵,
乃尾隨被告至台中縣○○鎮○○路永盛巷32號前,被告因
原告攔阻其去路,雙方發生拉扯,被告竟基於傷害之故意
,將原告推落現場之排水溝,致原告受有頭部挫傷血腫、
右胸挫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被告傷害原告之行為,經
原告告訴檢察官偵辦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判決(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一字第51號),後經鈞
院刑事庭判處被告拘役20日確定在案(98年度簡字第63
號)。
(二)被告僅因原告擋住去路,即將原告推落深約1.5公尺之大
水溝內,幸好水溝內尚有水流,原告始未發生生命危險,
僅受有頭部挫傷血腫、右胸挫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原
告因此看了7次門診,2個月始痊癒,原告產生精神上之痛
苦不難想見。原告係 卓蘭 中學畢業,之前經營瓦斯行,目
前無業,已婚育有三名子女,請鈞院審酌被告傷害原告身
體之行為,致原告精神上之痛苦,以及兩造上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主張:
(一)伊未傷害原告,伊不願意賠償原告。
(二)刑事傷害案件業已確定。
(三)伊國小畢業,之前為建築木工,目前無業,已婚育有三名
子女,均已成年。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遭被告傷害之事實,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偵續一字第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98年度
簡字第63號傷害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被告傷害原告之行為
業經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且經本院調閱98年度簡字第63號
傷害案件全卷,核閱屬實,被告空言否認並無法採信,是
原告之主張堪信屬實。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遭被告推落大水溝內,致原
告受有頭部挫傷血腫、右胸挫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原
告因此看了7次門診始痊癒,此有原告提出之東勢羅診所
之診斷証明書為証,被告係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原告
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三)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
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
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年51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
度台上字第3537號裁判均可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學歷為
國中畢業,之前經營瓦斯行,目前無業,已婚育有三名子
女,名下無任何財產(詳見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查
詢);被告學歷為國小畢業,之前為建築木工,目前無業
,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名下有多筆面積不大之
土地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股份等財產(詳見卷附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資料查詢)及本件侵權行為之加害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3萬元尚
屬過高,應核減為1萬元始為允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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