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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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捌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捌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8 年度 重簡 字第 783 號裁定(98.06.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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