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鈺輝選任辯護人王福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部分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衡酌其犯罪情節,與被害人又為熟識,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及本案可能所受之刑罰,認其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又被告所犯罪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7條第
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業於102年3月14日以
101年度訴字第26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在案,其犯行顯屬重大,況且案件尚未確定,須確保其於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再衡酌被告犯案情節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仍認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