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吳泰宏 被告 林建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翰揚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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