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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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銘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銘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林慶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12月間起訴,被告並於96年11月間逃亡至大陸地區,迄
103年5月12日晚上9時30分始在江蘇省昆山市○○路希望之城8棟樓下被大陸公安查獲,復於103年6月5日下午3時30分遣返至桃園國際機場,而為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緝捕歸案解送至本院。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所犯前揭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103年6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103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後,復裁定自103年11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該署檢察官業於103年12月18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於103年12月18日將被告移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3年執火字第2874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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