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5號上訴人 郭秀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2435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