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李埕豐 被告 陳子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38號、100年度易字第26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子涵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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