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展拓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姵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