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施吳碢 被告 邱章俊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壹佰伍拾肆元(按原告起訴狀陳報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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