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被告甲○○被告戊○○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林鴻駿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