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慶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8年4月8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李慶源,並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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