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許淑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秀嬪 、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244條、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未明確記載被告「高○○」之姓名,而有程式上之欠缺,命原告補正本件訴訟之被告高○○「姓名」,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到院(倘若不知可至本院閱卷)。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6,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
㈢、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