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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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18號原告 蔣政達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9月28日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6,242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7日送達於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