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
受罰人即
證   人  卜浚豪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望族二期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龍雲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卜浚豪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
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
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
二、本院受理101年度豐簡字第188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罰人卜浚
豪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1年7月24日、101年9月11日到場
訊間,該受罰人已受合法之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證,受
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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