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94號
原   告 玖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新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81,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又新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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