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97年上訴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20號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8266號)及移送併辦(同署:
95年度偵緝字第742號、744號、745號、97年度偵字第7168號、7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辛○○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叄年陸月。如附表二、三所示簽帳單之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上,偽造各該持卡人名義之署名各壹枚(包含甲○○被冒刷部分,但不含由甲○○本人簽名部分);如附表三(2)、(4)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署名共伍枚、「 魏志祥 」署名壹枚、「庚○○」署名共貳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叄張信用卡背面偽造「 邱孫綉 麗」署名各壹枚(共參枚)枚;甲○○本人簽名簽帳單之特約商店聯;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刷卡簽帳單之持卡人聯及特約商店留存聯或請款單特約商店存查聯(包含甲○○被冒刷部分);扣案之聯合信用卡中心簽帳單、運通卡簽帳單、信用卡保管條等空白資料表單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辛○○明知其姊庚○○並未同意擔任「突破廣告社」之負責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於民國85年1月25日前之某日,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庚○○」印章1枚後,再填寫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上開偽刻印章蓋印在申請人欄上,而偽造表示庚○○申請設立突破廣告社內容之私文書,並於85年1月25日,持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突破廣告社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85年2月8日前某時,依該申請書所載,將庚○○為突破廣告社負責人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於85年2月8日,核發突破廣告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足生損害於庚○○本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辛○○與 劉漢良 (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李世民 」及自稱「 楊瑞木 」【綽號「 阿木 」(另亦曾自稱「楊坤木」、「楊春木」)】等2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㈠於突破廣告社成立後,辛○○等人即在報紙上刊登信用卡貸
款之廣告,並由辛○○提供突破廣告社(址設高雄市○○區○○○路94之1號4樓)之辦公室作為營業場所,在突破廣告社內,趁戊○○○、癸○○、乙○○、甲○○及其他不特定人需款週轉急迫之時,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貸予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各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並均以之為常業(其中戊○○○、癸○○、乙○○、甲○○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辛○○、劉漢良、「李世民」、「楊瑞木」等人,先以上開
刊登信用卡貸款廣告之方式,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撥打電話聯繫表示借款後,即於貸款同時,要求借款人提供信用卡作質押擔保【 邱孫綉麗 名義之信用卡部分,因辛○○詐稱每張信用卡可向其質借新台幣(下同)5萬元,使邱孫綉麗之夫 邱宏聰 陷於錯誤,因而委託 陳岱傑 代為申請信用卡,並交付辛○○作抵借款項之用】,而向借款人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辛○○【為高雄市○○區○○街○號「 梅庭 日本料理」(登記名稱「梅庭小吃店」,下稱梅庭小吃店)實際負責人】、劉漢良(為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一流國際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與「李世民」、「楊瑞木」共同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又因辛○○曾積欠 洪宜生 【於88年4月22日更名為 洪培智 ,為協志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9樓2,下稱協志公司)及 晟舜 國際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號7樓之1,下稱晟舜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前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6
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協志公司債務,遂向洪宜生提議由辛○○提供借款人信用卡,供協志公司、晟舜公司等特約商店刷卡後,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合信用卡中心)請款之方式,償還債務;辛○○並因積欠 蔡源和 (起訴書誤載為 蔡援河 )債務,乃向友人 吳鳳麟 【為高雄市○○區○○○路○○○號「河北海產小吃部」(登記名稱為「鳳麟企業行」,下稱河北小吃部)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6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請求由辛○○提供借款人信用卡,經河北小吃部刷卡並向聯合信用卡中心請款方式,以償還積欠蔡源和之債務,經洪宜生、吳鳳麟應允後,即與洪宜生、吳鳳麟共同基於上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劉漢良、洪宜生、吳鳳麟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提供所營梅庭小吃店、一流國際企業社、協志公司、晟舜公司、河北小吃部等特約商店之代號、刷卡機及簽帳單,再由辛○○、劉漢良、「李世民」、「阿木」等人,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突破廣告社或梅庭小吃店內,於如附表二特約商店欄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均為1式3聯)原始會計憑證兼私文書上【甲○○部分,其中約7、8萬元之刷卡簽帳,係甲○○向「阿木」接洽借款,而由甲○○本人為非消費性融資簽帳,此部分辛○○及共犯並未構成偽造文書罪,該
7、8萬元部分詳後述三、㈤,犯罪事實欄二、㈡所述甲○○部分,須扣除該7、8萬元部分】,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持卡人名義之簽名,復由各該特約商店之實際負責人連續以如附表二所示並無消費之刷卡消費筆數、金額等不實事項,填製簽帳單之不實原始會計憑證,登載於負責人業務上所掌之請款單及請款彙總表等文書上(請款單及請款彙總表均為1式2聯),即持第3聯之簽帳單私文書併同請款單第2聯及請款彙總表第2聯等文件,連續向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詐領簽帳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持卡人、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使聯合信用卡中心因而陷於錯誤,扣除手續費及暫扣淨額後,於85年1至6月間,將如附表二所示刷卡消費金額扣除3%手續費後,交付梅庭小吃店、協志公司、晟舜公司等特約商店;一流國際企業社及河北小吃店部分,因發卡銀行、聯合信用卡中心察覺有異,而停止支付款項,致未詐取財物得逞。
三、辛○○與上開共犯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
㈠辛○○因①丙○○於84年間,所營生意虧損,欲透過辛○○
出租店面,辛○○即向丙○○佯稱:需以信用卡調查其信用是否良好,並解決債務等語,並以丙○○出租梅庭小吃店須辦理公證手續為由,使丙○○陷於錯誤,因而於85年1月間,在突破廣告社辦公室內,交付所有花旗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中興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印章、印鑑證明、房屋權狀等個人資料予辛○○。②又於84年10月間,辛○○因受魏志祥委託處理法院拍賣房屋事宜,而持有魏志祥交付之印鑑、身分證影本及土地權狀等個人資料。③辛○○因其姊庚○○在突破廣告社任職而持有庚○○個人資料及庚○○交付所有如附表三(3)所示信用卡。④推由「阿木」以「假消費、真刷卡」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方式貸款予甲○○後,向甲○○佯稱須查詢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5張信用卡之信用額度,使甲○○陷於錯誤,因而交付上開信用卡予「阿木」詐取得手。
㈡其後,辛○○於85年2月間,未經丙○○、魏志祥本人同意
或授權,偽以丙○○、魏志祥名義,填寫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在該申請書VISA卡正卡申請人簽章欄、萬事達卡正卡申請人簽章欄上,分別偽簽丙○○署名各1枚,在VISA卡附卡申請人欄偽簽魏志祥之署名1枚,於85年2月間,將上開申請書併同丙○○、魏志祥交付保管之資料,向花旗銀行提出申請而行使之,使花旗銀行因辛○○以上開冒名申請方式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遂核發寄送花旗銀行VISA、MASTER信用卡予辛○○。
㈢辛○○又於85年3月6日前某日,未經丙○○、庚○○本人
同意或授權,偽以丙○○、庚○○名義,填寫美國銀行及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在該申請書VISA卡正卡申請人簽章欄、萬事達卡正卡申請人簽章欄上,分別偽簽丙○○署名各1枚,在VISA卡附卡申請人欄、萬事達卡附卡申請人欄,分別各偽簽庚○○之署名1枚,隨即將上開申請書併同所持有丙○○、庚○○之資料,向美國銀行及花旗銀行提出申請而行使之,使美國銀行及花旗銀行因辛○○以上開冒名申請方式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遂核發美國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正卡、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正卡、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附卡、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附卡各1張(共4張)及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正卡1張予辛○○得手。
㈣辛○○詐取上開信用卡得手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與「
李世民」、「阿木」及如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之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在突破廣告社或梅庭小吃店內,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持卡人名義之簽名在如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私文書上(均為1式3聯),復由各該特約商店之實際負責人連續將如附表三所示並無消費之刷卡消費筆數、金額等不實事項,填製簽帳單之不實原始會計憑證,登載於負責人業務上所掌之請款單及請款彙總表等文書上(請款單及請款彙總表均為1式
2聯),即持第3聯之簽帳單私文書併同請款單第2聯及請款彙總表第2聯等文件,連續向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詐領簽帳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持卡人、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使聯合信用卡中心因而陷於錯誤,扣除手續費及暫扣淨額後,於85年1至6月間,將如附表三所示刷卡消費金額扣除3%手續費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
㈤辛○○承前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之概括
犯意聯絡,分別獲得如附表四所示名義持卡人即其父 陳登進 、其母 陳曾玉雲 、共犯洪宜生、共犯劉漢良以及向「楊瑞木」從事非消費性簽帳融資之甲○○之同意、授權【甲○○僅同意由本人刷卡簽名其中7、8萬元部分,是如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所示刷卡紀錄,須扣除其中7、8萬元部分,以外則屬犯罪事實欄二、㈡所述。即犯罪事實欄三、㈤甲○○部分,均指經甲○○本人同意使用信用卡簽帳之該7、8萬元部分】,於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時間,與「李世民」、「楊瑞木」及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特約商店之實際負責人,在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均為1式3聯)上,簽署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信用卡持卡人之簽名單私文書上,復由各該特約商店之實際負責人連續將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並無消費之刷卡消費筆數、金額等不實事項,填製簽帳單(1式3聯)之不實原始會計憑證,登載於負責人業務上所掌之請款單及請款彙總表等文書上(請款單及請款彙總表均為1式2聯),即持第3聯之簽帳單私文書併同請款單第2聯及請款彙總表第2聯等文件,連續向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詐領簽帳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使聯合信用卡中心因而陷於錯誤,扣除手續費及暫扣淨額後,將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刷卡消費金額扣除3%手續費後,交付如附表四及附表二【持卡名義人:甲○○】部分(扣除之其中7、8萬元)所示之特約商店。
四、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航業海員調查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美商花旗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甲○○、丙○○、庚○○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丙○○、甲○○、黃 林淑霞 、己○○○、劉漢良於偵查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為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被告及辯護人並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證人丙○○、甲○○、 黃林淑霞 、己○○○、劉漢良於偵查中之證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丙○○業於92年2月14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見原審卷二第201頁),已無法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而證人劉漢良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以92年度 雄簡楠湯 緝字第2552號、92年度雄檢 楠嶸 緝字第4435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196頁);另證人甲○○、黃林淑霞、己○○○則均經原審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賦予被告、辯護人交互詰問之機會,是證人丙○○、甲○○、黃林淑霞、己○○○、劉漢良於偵查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110號、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劉漢良、 許晉銘 (已更名為 許融響 )於警詢中之證詞:。證人劉漢良經通緝在案,業如前述,證人許晉銘經原審依法傳喚、拘提無著,致於審理中無法到庭接受被告詰問之事實,有原審傳票、拘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證人劉漢良、許晉銘於警詢之陳述,業經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並以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訊畢亦經其閱畢確認後親自簽名,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於85年2月17日出具之保證切結書部分(見偵字第2018
0號卷第15頁):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又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刑事訴訟法第156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者無證據能力之侵害性法則,並不限於負責訊(詢)問之人員對被告為之,即第三人對被告施用不正之方法,亦屬之,且不論係事前或訊(詢)問當時所為,只要其施用之不正方法,致被告之身體、精神產生壓迫、恐懼狀態延伸至訊(詢)問當時,倘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其自白仍非出於任意性,不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辯稱:該保證切結書係在丙○○逼迫下書寫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64頁)。然查,上開保證切結書為被告親自書寫,並以10行紙書寫約滿2頁,文字非少,語句通順,字跡亦稱工整,且被告在保證切結書末頁簽署之姓名,與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歷次準備程序筆錄上所簽署之姓名,並無二致,凡此均與一般人在遭強暴、脅迫狀況下所書寫之文字,常因緊張、畏懼之情緒,多會出現顫抖或錯漏之情形有異。參以前揭保證切結書上,尚有見證人 莊敏靖 之簽名,莊敏靖從事仲介業,僅因丙○○之妻 董金英 (已更名為壬○○,下仍稱董金英)為透過代書與銀行協調債務事宜,而介紹被告與丙○○、董金英認識之事實,業據證人莊敏靖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9011號卷第70頁以下)。則在莊敏靖與丙○○或被告間,並無特別利害關係,衡情,如旁人見及書寫者已遭強暴、脅迫,為免自身涉及刑責,多有不願牽涉其中、多生事端之想法。倘本件保證切結書並非被告出於自由意志之和平狀況下書寫,莊敏靖應不會同意在與自身未有利害關係之保證切結書上擔任見證人。是被告出具保證切結書而為書面陳述之際,尚難認其自由意識受到完全壓制。且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亦坦承:丙○○共交付保管如保證切結書所載4張信用卡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29頁),核與證人莊敏靖於偵查中所證情節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70頁背面至71頁背面),則被告上開書面陳述,具備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應有證據能力。然審判上之自白與審判外之自白,不可相提並論,審判外尤其是偵查以外私人間之自白容易受外不當干擾或其他因素而影響,此種證據之證明力極為薄弱,尤須更多之補強證據方能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於審判外之私人間之上開書面陳述,雖具有證據能力,然其可信度、證明力,仍應由本院審酌一切證據及客觀情狀認定之,附此敘明。
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之證據能力,除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0、本院卷㈡第11至36頁),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被害人甲○○、丙○○及邱孫綉麗部分,上訴人即被告辛○○矢口否認有何犯罪行為,辯稱:被害人甲○○不認識伊,伊也未經手甲○○任何借款事務,亦沒有與「楊瑞木」共同詐欺及偽造文書;另伊以丙○○名義向花旗銀行所聲請的信用卡,信用卡送達地址是丙○○高雄市○○○街的住所,顯然丙○○有收到信用卡,也明知伊有用他的名義聲請信用卡,至於其他部分是丙○○要伊向銀行週轉資金來經營「梅庭小吃部」;又邱孫綉麗部分,伊否認有偽簽其信用卡背面的簽名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除被害人甲○○、丙○○及邱孫綉麗部分外,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白承認(見本院卷㈠第75頁、本院卷㈡第36至44頁);核與證人陳登進、陳曾玉雲、庚○○、邱宏聰、癸○○、戊○○○、乙○○、 吳香茹 、 汪碧桃 、 劉愛英 、 李岡聖 、劉漢良、洪宜生、吳鳳麟、謝雲捷、 徐正雄 、蔡源和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另案上訴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一第1頁、偵字第20180號卷第55至57、59至62、78頁、偵字第26144號卷第29至31頁、偵字第8266號卷第3至9、83至85、97至98、10
0至101、107至109頁、原審卷一第49至53、71至74、82至83、103至104、123、150至152、181至186頁、原審卷二第232至233頁、本院上訴字第369號卷第44至45、
53、58、61、71至74頁)。並有河北小吃店、協志公司、一流國際企業社、梅庭小吃店等特約商店之請款明細表、請款彙總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約定書、簽帳單簽約單及送貨單等資料;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持卡人刷卡帳單查詢畫面、協志公司存摺影本、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87年4月9日(87)聯卡會服字第042號簡便行文表及所附請款資料、信用卡處理中心86年
9月10日聯卡商服字第861867號簡便行文表、信用卡處理中心85年7月15日聯卡商服字第850963號簡便行文表、信用卡處理中心86年7月22日(86)聯卡會字第157號函文及所附簽帳單、信用卡催收客戶紀錄表明細、信用卡欠款明細、梅庭日本料理店名片、美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建設局96年6月22日高市建設二字第0960014280號函附突破廣告社設立登記資料、聯邦商業銀行96年11月15日函附庚○○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庚○○信用卡刷卡紀錄及帳單在卷足資佐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聲字第2614號卷第17至18頁、偵字第8266號卷第10至
49、86至93頁、原審卷一第39至44、55、61至63、85、107、155至157頁、原審卷二第162至175、274至290頁)。且本案共犯劉漢良、洪宜生、吳鳳麟等人,均因與被告共同參與本件犯行,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61號判決、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亦有上開判決附卷可佐。參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利率,已超出一般民間及銀行核貸之利率甚多;又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借款人戊○○○、癸○○、乙○○分別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述:係因急需用錢、急需現金周轉,乃撥打報紙廣告所留電話借款等語明確(出處同前)。可知其係因急需用款,經濟已陷窘境下,乃向被告等人借款,顯見被告等人應係乘借款人急迫之際,而貸予款項,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甚明。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坦承:與邱宏聰即邱孫綉麗之夫接洽刷卡換現金之事
等語,惟否認在邱孫綉麗所有信用卡背面偽造邱孫綉麗之簽名而偽造私文書,辯稱:邱孫綉麗信用卡背面簽名乃邱宏聰所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51頁)。然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業據證人邱宏聰於警詢中證述:因軋支票需要,經妻邱孫綉麗所任職之岱山助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岱傑表示可以信用卡借款,遂將邱孫綉麗身分證、印章等物交付陳岱傑,委託以妻邱孫綉麗申請信用卡,取得美國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聯邦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後,陳岱傑即於翌日帶領伊前往梅庭小吃店向被告借款,被告表示用該3張信用卡可貸款15萬元,指示伊1週後再至梅庭小吃店,伊便交付上開信用卡3張予被告,然1週後,伊與陳岱傑再度前往梅庭小吃店,但被告僅將信用卡歸還,並未依約借貸款項,陳岱傑因而與被告發生爭執,伊返回住處後,發現信用卡被告遭人偽簽邱孫綉麗姓名,始知受騙,伊與邱孫綉麗從未在梅庭小吃店用餐消費,自申請取得信用卡後,即持以向被告調借金錢等語綦詳(見偵字第20180號卷第59至61頁)。則證人邱宏聰申請上開信用卡之原始目的,本在持以調借現金,並非持以刷卡消費,且在取得銀行所核發信用卡之翌日,即持往梅庭小吃店並交付被告,且未在簽章單簽帳消費,在此情形下,證人邱宏聰或邱孫綉麗未在信用卡簽名,亦合於常情。況上開信用卡背面「邱孫綉麗」簽名(見同上偵查卷第63頁資料袋內),與邱宏聰在警詢筆錄上之簽名(見同上偵查卷第61頁背面),其中「邱」字筆跡及「丘」部分之寫法,經原審以肉眼辨識即可察其明顯有異,上開信用卡「邱」字簽名中邑部首之寫法,卻更近似於被告歷於偵查筆錄、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上簽寫「辛○○」中「陳」字之阜部首之筆跡及寫法(見偵緝字第742號卷第23、30頁、原審卷二第104頁),本院亦同此認定,益徵證人邱宏聰上開所證,應可採信。被告雖提出其於銀行、農會之平常簽名字跡聲請鑑定與上開信用卡背面「邱孫綉麗」之簽名是否相同,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7月30日刑鑑字第0970105254號函覆:僅現有資料無法鑑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9頁),故就此部分,顯無法進一步鑑定調查,附此敘明。
二、關於被害人甲○○部分,被告雖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係自稱「楊瑞木」之人與甲○○接洽,甲○○所有信用卡事宜均由「楊瑞木」處理等語;證人甲○○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不認識被告,刷信用卡借款時,係自稱「楊瑞木」之人與另一男子在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0至222頁)。惟查:
㈠證人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於85年4月15日至85
年4月20日間某日,在六合路突破不動產公司內,與一自稱「楊瑞木」之成年男子接洽,擬用所有如附表二甲○○部分所示5張信用卡,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借款,約定以信用卡共約7、8萬元額度,現扣利息15%,即在該公司內,以其內放置之3、4台刷卡機刷卡,並親自在簽帳單上簽名,另由「楊瑞木」領往某餐廳刷卡消費,當日實拿約5、
6萬元借款,因「楊瑞木」表示須確認信用卡額度,直至85年4月28日,始將信用卡取回,交付信用卡之初,並未同意可使用所有信用卡,其後發現所有信用卡遭盜刷20萬餘元,於85年6月下旬,前往上開未實際消費卻刷卡之餐廳查證,始悉該處為辛○○所承租,因而對「楊瑞木」及被告提出告訴等語明確(見偵字第15646號卷第16頁、原審卷二第220至228頁),並有甲○○所有如附表二甲○○部分所示信用卡於如附表二甲○○部分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二甲○○部分所示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簽帳紀錄,及由如附表二甲○○部分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向聯合信用卡中心請款紀錄在卷可參(均見原審卷外放證物袋內資料)。證人甲○○因急迫,而經自稱「楊瑞木」之人貸以金錢,並收取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重利,並經「楊瑞木」詐取信用卡,除經甲○○本人刷卡簽帳7、8萬元借款部分外,更偽造甲○○名義刷卡如附表二甲○○部分所示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於原審既坦承:因伊經營梅庭小吃店、突破廣告社不善
,遂與犯罪刷卡集團之劉漢良、「李世民」、「楊瑞木」合夥,由劉漢良、「楊瑞木」刊登可持信用卡借貸之廣告、接洽客戶,再取信用卡在一流國際企業社、晟舜公司、協志公司、河北小吃店等友人所經營之特約商店刷卡,賺取刷卡金額10%至15%之利息,伊係提供梅庭小吃店刷卡機由其使用,以賺取每筆刷卡5%手續費,客戶中伊曾親自接洽邱宏聰,丙○○信用卡係由伊刷卡;在劉漢良、「楊瑞木」蒐集簽帳單後,交付予伊,部分未有客戶簽名之簽帳單,即由伊簽名,伊知悉「楊瑞木」以甲○○所有5張信用卡刷卡借貸之事,並曾見及「楊瑞木」帶領甲○○至所營梅庭小吃店作非消費性刷卡;高雄市○○○路94之1號4樓(即突破廣告社辦公室址)為伊所承租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36、53至54、129頁、第132頁不爭執事項第十、十一項、第228至22
9、385至388頁)。又證人乙○○、戊○○○、癸○○分別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均證述係見報紙貸款廣告,撥打其上刊載之電話聯繫後,前往突破廣告社,經對方要求以信用卡質押擔保,之後經銀行寄交信用卡帳單,始察覺遭盜刷等情節明確(見偵字第20180號卷第55至57頁、偵字第8266號卷第3至8頁、原審卷一第50至51頁)。而證人邱宏聰亦於警詢中證述其交付信用卡予被告後,並未取得欲借貸款項之事實在卷(見偵字第20180號卷第60頁正、背面)。證人乙○○亦於警詢中證述:「楊瑞木」交付梅庭小吃店名片,並在親自在書寫0000000號電話供聯絡等語(見偵字第20180號卷第55頁背面),並有卷附記載「0000000」電話之梅庭小吃店之名片可證(見偵字第20180號卷第58頁)。又該「0000000」號電話,即突破廣告社、梅庭小吃店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李岡聖)用以對外聯絡電話,亦分別有協志公司送貨單上客戶突破廣告社之電話登載及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資料表附卷可資參佐(見偵字第8266號卷第35、87頁)。顯見被告之共犯劉漢良、「李世民」、「楊瑞木」等人,顯係透過刊登廣告方式,誘使需錢孔急之不特定人,撥打廣告上所留電話與其接洽,待將客戶約往其作為犯罪據點之突破廣告社後,即留下突破廣告社電話或梅庭小吃店名片,供與借款人聯絡之用,除貸款予借款人賺取重利外,更佯以要求質押信用卡擔保借款為由,實則為在詐得借款人交付信用卡後,即利用其持有信用卡期間,由被告、劉漢良、洪宜生、吳鳳麟等人,配合提供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刷卡機,以盜刷信用卡牟利。則該犯罪處所即高雄市○○○路94之1號4樓既為被告所承租,再經被告偽以庚○○名義設立突破廣告社,復於上址提供梅庭小吃店之刷卡機作為盜刷工具;且「楊瑞木」又曾帶領借款人前往梅庭小吃店,在該店內親自作非消費性之刷卡,被告並可從中賺取利益。顯然被告事前知悉,並參與、分擔犯行,且事後與共犯分贓,而與劉漢良、洪宜生、吳鳳麟、「李世民」、「楊瑞木」間,分別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具有共同正犯關係,則縱有部分借款人並非其親自接洽而由其他共犯「楊瑞木」等人負責接洽,被告仍應與共犯負擔共同責任。
㈢再者,本件所涉犯罪地點之突破廣告社、梅庭小吃店部分,
其中突破廣告社係被告冒用庚○○名義設立;梅庭小吃店名義負責人則係由被告以每月5,000元,僱用李岡聖擔任之事實,業據證人李岡聖於偵查中證述:被告約以每月5,000元之代價僱用伊當人頭等語明確(見偵字第8266號卷第120至
121頁)。是縱出於合法需求、考量,而以他人擔任名義負責人成立公司行號,理應徵求他人同意,並由熟識之親友擔任,自不會未經他人同意,或以金錢僱用非熟識之人充當之。然被告竟偽以庚○○名義成立突破廣告社,又以每月5,00
0元之代價,僱用透過他人輾轉認識之李岡聖擔任梅庭小吃店之名義負責人,則被告是否合法經營突破廣告社、梅庭小吃店,已非無疑。參以一般由信用卡持卡人簽帳作「假刷卡、真消費」之情形,因信用卡持卡人既已同意刷卡簽帳,為免易遭聯合信用卡中心察覺有異,多由信用卡持卡人當場親自簽名在簽帳單上,刷卡簽帳之日期亦應集中在借貸當日,核與本件查獲如附表二所示各該持卡人均有數十筆刷卡紀錄,且分散在不同時日之情形迥異。且借款人之信用卡遭盜刷後,在接獲發卡銀行寄發帳單時,應即察覺遭盜刷情事,衡情,理會撥打梅庭小吃店名片上電話洽詢、質問,被告既為梅庭小吃店、突破廣告社之實際負責人,又曾經在未經信用卡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上偽造持卡人簽名,就其共犯貸以重利,更於詐取持有借款人之信用卡期間所為盜刷行為,自不能諉為不知。
三、關於丙○○部分,訊據被告坦承除保管丙○○所交付之信用卡外,並另以丙○○名義,申請信用卡,之後再持上開丙○○名義之信用卡刷卡簽帳,並在簽帳單上簽署丙○○姓名等事實不諱;惟否認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上開行為均經過丙○○之同意、授權而為之等語。惟查: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於偵查中證述:因所經營
餐廳生意不佳,欲出租店面,透過妻董金英介紹,認識從事代書業務之被告,在被告六合路之事務所內,被告以需要調查伊信用狀況為由,要求伊交付所有5張信用卡,約20分鐘至半小時後,被告將上開信用卡歸還,約1週後,被告又以解決債務需要,要求保管伊所有信用卡;伊自於85年1月份起,即未再接獲花旗銀行寄發帳單;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申請書並非伊所填寫, 陳平 、魏志祥、庚○○等人均不認識,不知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碼為何人電話,伊之前住處電話為0000000號,之後為電話則為0000000號,公司電話為0000000、0000000號等語綦詳(見偵字第1901
1號卷第53至54、64至65、70至72、123頁)。證人丙○○所證各節,不僅與證人董金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陳:丙○○交付信用卡予被告之情節相符(偵字第20180號卷第28至29、38至39、54頁),證人董金英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與我先生去找被告時,被告說要替我們處理信用,我先生就將信用卡全部交給被告;我們交信用卡給被告並沒有要借錢,是因為被告表示要確認我們的信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8、9頁);且經證人莊敏靖於偵查中證陳:從事仲介買賣,因董金英表示有房屋將遭法院拍賣,伊建議可透過代書與銀行協調,約於84年12月間,帶領董金英前往高雄市○○○路94之1號4樓,介紹被告、董金英認識。因被告表示必須瞭解丙○○信用狀況,要求丙○○交付信用卡,約於85年
1月間,丙○○將印章、支票、房屋權狀及相關資料,連同信用卡一併交予被告等語綦詳(見偵字第19011號卷第70至71頁),並有保證切結書在卷可證(見偵字第20180號卷第15頁以下)。
㈡被告固辯稱:因丙○○所營梅庭日本料理店、亞里士餐廳於
84年間經營不善,經過丙○○本人同意後,乃將丙○○所交付保管之數張信用卡,刷卡領錢後再交付之。因當時丙○○在跑路,為挽救丙○○信用,丙○○同意由伊代為申請花旗銀行及美國銀行信用卡時,曾經書立協議書,之後丙○○帶兄弟逼迫伊簽寫保證切結書,並索回於85年1月間保管丙○○之資料及原協議書,且伊接手經營梅庭小吃店,自85年3月間重新開幕,不可能在85年2月間即有刷卡之事,保證切結書上記載簽具日期之85年2月應是錯誤,實際上簽寫時間係85年5、6月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7至388頁、偵緝字第742號卷第28頁正、背面)。惟查:
⒈據證人魏志祥於偵查中證稱:因84年10月間,房子將遭法院
拍賣,被告主動前來洽詢,遂交付印鑑、身分證影本及土地權狀予被告,委託被告處理,本件花旗銀行信用卡金卡申請表格上「魏志祥」之簽名非伊書寫,並未委託被告申請信用卡,伊與勝央企業無關,不知0000000電話何人使用,伊使用0000000號電話,不認識陳平、庚○○、丙○○等人,並不知伊為丙○○花旗銀行金卡之附卡名義持有人,亦無拿到該附卡等語綦詳(見偵字第19011號卷第112至113頁)。
被告亦於原審審理中供陳:丙○○不認識魏志祥、庚○○等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8頁)。復細繹本件被告以丙○○名義,申請花旗銀行及美國銀行信用卡,契約中均要求主、附卡持卡人必須連帶負責基本信用卡及所附屬信用卡所生一切帳項,則在此情形下,丙○○是否同意全無關係、素不相識之人,擔任其信用卡之附卡持有人,而使自己無法預期或掌握因附卡持有人之刷卡消費行為,導致自己可能必須負擔之信用卡債務,已非無疑。況證人 王淑津 於偵查中證述:在花旗銀行擔任電話行銷,本件丙○○申請花旗銀行VISA卡部分,係一自稱「辛○○」男子以電話表示其老闆要辦卡,伊要求檢附資料,並因申請表格上聯絡人不清楚,伊撥打(07)0000000號電話聯絡丙○○,由一自稱「丙○○」之人接聽,該人另留下庚○○姓名及電話等語(見偵字第19011號卷第69至70頁);而丙○○於83年間7月間,申請核發花旗銀行MASTER信用卡及大來公司之信用卡後,直至85年2月間,均無異常欠款紀錄,之後上開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均於85年1月中旬,更改為高雄市○○○路94之1號4樓(即突破廣告社辦公室地址),另於85年2月12日核發開卡使用之丙○○名義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帳單地址亦為高雄市○○○路94之1號4樓,自8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2月26日止,共積欠261,747元欠款之事實,業據告訴人花旗銀行大來公司陳報及告訴代理人 周明莉 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見偵字第19
011號卷第42頁背面、75至76頁),並有載明寄送地址之帳單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9011號卷第19至37頁)。核諸卷附被告以丙○○名義向花旗銀行、美國銀行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見偵字第19011號卷第5頁、偵字第20180號卷第3頁),所留丙○○以及丙○○所經營公司電話之聯絡電話均為
(00)0000000號,公司地址則分別填載:高雄市○○區○○○路94之1號4樓即突破廣告社辦公室地址、高雄市○○區○○街○號4樓即已由被告實際經營之梅庭小吃店地址,顯然銀行人員完全無法透過申請書上記載,聯絡丙○○本人確認關於信用卡之事宜。而丙○○交付被告保管之信用卡之帳單地址,亦均於丙○○交付被告保管之期間,遭更改為突破廣告社地址,倘被告係經丙○○授權、同意而申請信用卡,並使用申請獲發及所保管之信用卡,目的在藉由大量刷卡消費,以擴張丙○○信用額度,帳單寄送地址自應填寫丙○○本人可收取之地址,經由丙○○按時繳納刷卡金額、費用,始可達到累積、擴充信用之目的。然本件丙○○信用卡帳單,均寄送至由被告掌控之地址,且其後每張信用卡均累積數十萬元之債務欠繳,導致花旗銀行對丙○○提出告訴,美國銀行則察覺信用卡申請書非丙○○本人填寫,乃對被告提出告訴,凡此,均已嚴重損及丙○○信用,與被告辯稱代丙○○申請信用卡及刷卡之目的,顯然相左。
⒉末觀諸卷附上開花旗銀行寄交信用卡持卡人之帳單,可知該
銀行固定於每月4、5日,列印帳單寄送持卡人,並通知於當月24、25日前繳納,則丙○○在2月4、5日未接獲銀行通知之際,應得以察覺有異,而於85年2月18日前往向被告詢問,並要求被告簽具保證切結書。況被告既坦承曾以其父陳登進名義申請信用卡,並持以刷卡之事實,而觀之卷附上開信用卡刷卡紀錄,顯示陳登進名義之信用卡於85年1月31日、85年2月7日、85年2月9日、85年2月10日,即已在一流國際企業社刷卡,且85年2月20日至85年2月21日間,在梅庭小吃店亦有6筆刷卡紀錄;另被告坦承持有其姊庚○○聯邦銀行信用卡並刷卡部分,該信用卡自85年2月17日至85年2月22日期間,在梅庭小吃店亦有6筆刷卡紀錄。足見被告於85年1月間成立突破廣告社後,即與劉漢良共同為本件犯行甚明(見附表四陳登進及附表三(3)庚○○部分)。而丙○○交付被告保管之花旗銀行信用卡,除在85年1月18日及同年2月17在一流國際企業社有刷卡紀錄外,在85年2月17日、22日,亦均有在被告所營梅庭小吃店刷卡(見附表三丙○○部分),被告應自85年1月間起,即參與本件犯行,亦於85年2月間,提供梅庭小吃店之刷卡機供自己及共犯使用。是以,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採信。至被告聲請傳訊證人子○、丁○○欲證明在梅庭小吃店服務時有無遇見丙○○及其妻董金英?丙○○與董金英有無到梅庭小吃店收取以丙○○信用卡刷得之現金等事項。因證人子○經2次傳訊,第1次送達證書由大廈管理員代收,第2次送達證書公文封載明「無此人」退回;證人丁○○經2次送達不同地址,第1次送達證書寄存在派出所,第2次送達證書由其岳母代收後,均未出庭作證,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43、144、158、159頁),被告於本院第1次審理時亦表示上開證人如再傳訊不到庭,願捨棄傳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1頁),本院斟酌證人子○既查無此人住於被告查報之地址,即無法傳喚到庭;證人丁○○經2次傳訊均未到庭,顯無意作證,且上開證人是否確曾於梅庭小吃店服務,並無法得知,被告亦未舉何證據以資證明,自難確認渠等能否就待證事項為翔實之證述,況上開證人如就待證事項能為重要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豈有未於原審即要求傳訊之理?是被告既已表示願捨棄傳訊上開證人,本院亦認無再予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應無可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前開行為後,刑法相關規定亦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職是,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茲說明如下:
㈠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台幣外,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1銀元以上之規定,經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倍,再經折算,即為新台幣30元,因修正後已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
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主觀上顯然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依廢止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因廢止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數次犯行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是適用行為時即廢止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下述
各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關於牽連犯規定業經刪除,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新法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對於本件被告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言,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與其他特約商店負責人間,就填製各特約商店不實簽帳
單,共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1條對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一律論以共犯,並無「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後則鑑於無身份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應較有身份或特定關係者為輕,不宜同罰,而於同條第1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上之靈活運用,而發生刑罰程度之法的實質內容有利於行為人之變更,比較新、舊法後,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㈥被告行為後,原刑法第345條業已刪除,因本件被告所犯本
罪之時間係在刑法第345條廢止前,而當時該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嗣刑法第345條廢止後,應將所犯之該罪(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已超過有期刑徒刑5年(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及不特定人之重利部分至少已達5次以上,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已超過5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以舊法較為有利行為之。
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於95年5月24日修正前、後,
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㈧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因被告本身就所經營之梅庭
小吃店,因自己身分構成正犯,而無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以及常業重利等規定之刪除,顯然影響被告較鉅,且因修正後商業會計法,對於被告並非有利,經綜合上述比較結果,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修正前刑法之規定,為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
六、按信用卡簽帳單,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之原始商業會計憑證,亦為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核被告辛○○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其中以一流國際企業社及河北小吃店簽帳單請款詐取財物部分為未遂)及廢止前刑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廢止前刑法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劉漢良、「阿木」、「李世民」間,就上開常業重利犯行;被告、劉漢良、洪宜生、吳鳳麟、「阿木」、「李世民」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罪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係梅庭小吃店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其共同填製虛偽不實銷售商品簽帳單之行為,應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而其雖非一流國際企業社、協志公司、晟舜公司、河北小吃部之負責人,惟其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各該商店實際負責人共同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仍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就填製各該特約商店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論以共同正犯。又本罪與刑法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係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自不另以論業務登載不實罪,故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偽造名義成立突破廣告社,提供作本件犯罪據點,貸以重利,並取得借款人信用卡後,即行使偽造私文書併同填製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簽帳單,持向發卡銀行、聯合信用卡中心詐領款項,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廢止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廢止前刑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處斷。被告偽造丙○○、庚○○名義申請信用卡,並持上開信用卡刷卡及另以所持有丙○○、庚○○、甲○○所有信用卡偽造簽名刷卡請款詐取財物,及持陳登進、陳曾玉雲所有信用卡刷卡詐取財物(陳登進及陳曾玉雲部分,被告經移送併案偽造文書部分,詳後述)暨被告偽以庚○○名義設立突破廣告社等犯行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廢止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上之裁判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七、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行為後,與罪刑有關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已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所持法律見解尚有未當。㈡原判決附表一載明被告於85年4月底某日,在突破廣告社辦公室地址貸款予需款週轉急迫之戊○○○等人,惟在「借款金額(新台幣)及利息欄」卻記載:
「於84年4月底借款1萬元(84年4月底為84年4月20日起至同月30日之期間,……」等語,其中「84年」應為「85年」之誤載,容有未恰。㈢被告尚有未經丙○○同意或授權,偽以丙○○名義,填寫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併同所持有丙○○之資料,向花旗銀行提出申請,致該銀行陷於錯誤遂核發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正卡1張予被告,被告詐得該信用卡後,另有如附表三(2)冒用丙○○名義之上開信用卡所示盜刷之犯行;以及獲得其母陳曾玉雲之同意及概括授權,取得陳曾玉雲所有之聯邦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附卡後,為如附表四所示陳曾玉雲部分並無實際消費之刷卡詐財等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並經本院認定有如前述,原判決未及審酌,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牟取私利,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利用信用卡特約商店之關係,趁人急迫須款之際,貸放金錢收取高利,又冒用持借款人質押之信用卡刷卡,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且如附表二、三所示刷卡合計金額甚鉅,法治觀念淡薄,罔顧持卡人權益,及本件被告犯罪期間非短、金額甚鉅、被害人數眾多,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資懲儆。被告及共犯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1式
3聯之簽帳單3張(包含盜用甲○○名義刷卡,但不包含前述由甲○○本人簽名部分),其中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部分以及如附表三(2)、(4)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均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惟簽帳單上偽造持卡名義人之署名各1枚、花旗銀行VISA/MASTER信用卡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丙○○」署名3枚及「魏志祥」署名1枚、美國銀行VISA/MASTER信用卡金卡申請表格上偽造「丙○○」、「庚○○」署名各
2枚(共4枚),以及邱宏聰以邱孫綉名義申請之3張信用卡(卡號分別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美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背面「邱孫綉麗」署名各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又前述由甲○○本人簽名簽帳單之特約商店聯,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刷卡款項簽款單之特約商店自存聯及持卡人聯部分【第二聯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已為聯合信用卡中心所有;另因被告係冒名盜刷,故同時取得特約商店聯及持卡人聯(此部分包含冒甲○○名義盜刷部分)】,則屬被告及共犯所共有,分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等罪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應負共同責任之法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各該簽帳單上各有偽造持卡名義人署名1枚,因簽帳單已宣告沒收之,故不再諭知沒收);扣案之聯合信用卡中心簽帳單、運通卡簽帳單、信用卡保管條等空白資料表單各1張,為被告及共犯所共有,供預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違反商業會計法、重利等罪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至扣案空白買賣合約書、授權書各1張,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罪相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犯罪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但其所犯之罪及宣告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不得減刑,爰不予減刑,併予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刊登信用卡貸款廣告,使急需使
用金錢之不特定人,以電話聯繫,之後向借款人稱必須以信用卡質押擔保,待取得借款人之信用卡後,即偽造借款人之名義,由共犯即一流國際企業社、協志公司、晟舜公司、河北小吃店等特約商店之實際負責人,提供各該特約商店之刷卡機,冒用借款人之信用卡,從事非消費性之刷卡,適有借款人甲○○,除前開論罪科刑外,另因而遭冒名使用其所交付保管之信用卡刷卡7、8萬元等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及偽造文書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借款人甲○○偵查中
之證詞及甲○○所有信用卡刷卡資料,資為論罪依據。惟查:訊據被告否認上開犯行,而證人甲○○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於85年4月15日至85年4月20日間某日,在六合路突破不動產公司內,與一自稱「楊瑞木」之成年男子接洽,擬用所有如附表二甲○○部分所示5張信用卡,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借款,約定以信用卡共約7、8萬元額度,現扣利息15%,即在該公司內,以其內放置之3、4台刷卡機刷卡,並親自在簽帳單上簽名,另由「楊瑞木」領往某餐廳刷卡消費,當日實拿約5、6萬元借款,因「楊瑞木」表示須確認信用卡額度,直至85年4月28日,始將信用卡取回,交付信用卡之初,並未同意可使用所有信用卡,其後發現所有信用卡遭盜刷20萬餘元,於85年6月下旬,前往上開未實際消費卻刷卡之餐廳查證,始悉該處為辛○○所承租,因而對「楊瑞木」及被告提出告訴等語明確(見偵字第1564
6號卷第16至17頁、原審卷二第220至228頁)。而被告與共犯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方式貸款予甲○○並收取重利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足認如附表二所示刷卡簽帳紀錄,其中確有7、8萬元部分,係由甲○○本人親自所為;則被告此部分所為,即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綜上所述,被告並無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之犯罪,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八、另移送併案意旨略以(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740、741、743、746、747、748號偽造陳登進名義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㈠被告持陳登進所有信用卡,在簽帳單上偽造陳登進署押刷卡。㈡被告又於併案附表所示時間,偽造併案附表所示發票人署押,偽造併案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予併案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等情,因認被告就此部分,均係涉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惟查:1、前開併案事實㈠及併案附表編號4部分,業據證人陳登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所營水電行並無使用支票需要,因被告表示經營生意需要,故基於父子立場,由伊申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的支票存款帳戶後,即將支票及印鑑章交付被告並授權使用,之後已償還對於許晉銘之支票債務,許晉銘亦將支票歸還。伊係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後,隨即交付被告使用,並授權被告刷卡後在簽帳單簽伊姓名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229至233頁)。則證人陳登進本身並無使用支票、信用卡習慣,申請支票帳戶及信用卡之初,本係為交付被告使用,參以被告與陳登進為父子關係,出於幫助被告生意之動機,亦與常情相符,則證人陳登進所述已概括授權被告使用伊所有支票帳戶及信用卡乙節,應可採信。既無法認定被告所為該當於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核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無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併予審理。2、併案事實㈡部分,檢察官併案事實既已敘明被告偽造支票,交付被害人行使,而證人(黃)林淑霞亦於原審審理中證陳:並未授權被告代為辦理支票存款帳戶並領用支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2頁);證人劉漢良亦於警詢中證述:所有如併案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於85年3月12日遺失,已向銀行申報等語(見警卷一第1頁及背面),並有支票退票理由單、遺失票據申報書附卷可佐(見警卷一第5至6頁)。則被告就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是以,被告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核與本案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構成要件既不相同,且併案附表所示被害人,與本件被害人並不相同,併案部分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用以詐欺取財之方法、手段均迥然有異,尚難認上開併案部分,與本案有修正前刑法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無法併予審理。從而,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4條、第
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34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宗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戊○○○、癸○○、乙○○、甲○○部分)┌──┬────┬──────────┬─────────────────────┐│編號│姓名│時間及地點│借款金額(新台幣)及利息│├──┼────┼──────────┼─────────────────────┤│1│戊○○○│85年4月底某日,在突│於85年4月底借款1萬元(85年4月底為85年4││││破廣告社辦公室地址│月20日起至同月30日之期間,以最有利於被告之│││││85年4月20日計算),當日預扣1500元利息,至│││││85年5月15日還款,每月利率18%(即1萬元收│││││取利息1500元,約定25日償還,計算式:利息│││││1500元÷本金1萬元÷借款期間25日×30日)│├──┼────┼──────────┼─────────────────────┤│2│癸○○│85年5月初,在突破廣│於85年5月初借款3萬元,實際借得約27000元││││告社辦公室地址│,當日預扣利息近3000元,1週後催繳還款,每│││││週利率約10%,換算每月利率約40%│├──┼────┼──────────┼─────────────────────┤│3│乙○○│85年4月23日,在突破│於85年4月23日借款3萬元,當日預扣利息5000││││廣告社辦公室地址│元,約定1個月償還,即每月利率約16.67%(│││││小數點2位數以下四捨五入)│├──┼────┼──────────┼─────────────────────┤│4│甲○○│85年4月15日至同年月│刷卡簽帳7、8萬元,約定預扣刷卡金額15%為││││20日間之某日,在突破│利息,當日實拿約5、6萬元,月利率為115.5││││廣告社辦公室及梅庭小│%(依聯合信用卡中心與商店特約事項契約書,││││吃店│特約商店應於簽帳日起3日內請款,聯合信用卡│││││中心應於特約商店請款日起4個營業日內付款,│││││則換算月利率約為15%÷7*30即64.29%│└──┴────┴──────────┴─────────────────────┘附表二:
┌──────┬───────────┬─────────┬────────────────────┐│刷卡時間│刷卡特約商店│刷卡金額(新台幣)│證據出處│└──────┴───────────┴─────────┴────────────────────┘【持卡名義人: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聯合信用卡│├──────┬───────────┬──────────┬───────────────────┤│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5985│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555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6訴2161卷第17頁│├──────┼───────────┼──────────┼───────────────────┤│85年5月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425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6訴2161卷第17頁│├──────┼───────────┼──────────┼───────────────────┤│85年5月5日│協志公司│270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6偵8266卷第92頁│││││、86訴2161卷第20頁反│├──────┼───────────┼──────────┼───────────────────┤│85年5月4日│協志公司│520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第46頁、第88頁、│││││86偵8266卷第92頁、86訴2161卷第20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786│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28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6訴2161卷第20頁│├──────┼───────────┼──────────┼───────────────────┤│85年5月10日│河北小吃部│310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221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5年5月1日│協志公司│49000│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6訴2161卷第20頁│├──────┼───────────┼──────────┼───────────────────┤│85年5月5日│河北小吃部│6797│88上訴369卷第14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4100│86訴2161卷第21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750│86訴2161卷第21頁│└──────┴───────────┴──────────┴───────────────────┘【持卡名義人: 黃高涼 】┌─────────────────────────────────────────────────┐│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3956│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50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15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63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50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501│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738│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4日│協志公司│5864│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5335│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60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63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765│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65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88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15日│晟舜國際公司│20675│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12日│協志公司│2460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21日│梅庭小吃店│5500│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978│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3956│88上訴369卷第15頁│├──────┼───────────┼──────────┼───────────────────┤│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738│88上訴369卷第15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978│88上訴369卷第15頁反│├──────┼───────────┼──────────┼───────────────────┤│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3365│88上訴369卷第15頁反│├──────┼───────────┼──────────┼───────────────────┤│85年5月4日│協志公司│4308│88上訴369卷第15頁反、86偵8266卷第92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4087│88上訴369卷第15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35000│88上訴369卷第15頁反│├──────┼───────────┼──────────┼───────────────────┤│85年5月16日│梅庭小吃店│49000│88上訴369卷第15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28000│88上訴369卷第15頁反│└──────┴───────────┴──────────┴───────────────────┘【持卡名義人:癸○○】┌─────────────────────────────────────────────────┐│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2日│協志公司│11900│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85年5月19日│河北小吃部│18750│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85年4月25日│河北小吃部│2684│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4268│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6訴2161卷第18頁│├──────┼───────────┼──────────┼───────────────────┤│85年5月15日│梅庭小吃店│5750│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6訴2161卷第18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4850│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5年4月26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347│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4680│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1873│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2050│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3280│88上訴369卷第16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2日│梅庭小吃店│3975│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4日│協志公司│279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069│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297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725│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310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58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150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655│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835│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55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28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63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60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357│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3175│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反│├──────┼───────────┼──────────┼───────────────────┤│85年5月12日│晟舜國際公司│16500│88上訴369卷第16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36│88上訴369卷第16頁、86訴2161卷第18頁反│├──────┼───────────┼──────────┼───────────────────┤│85年5月19日│河北小吃部│2400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訴2161卷第19頁│├──────┼───────────┼──────────┼───────────────────┤│85年5月16日│梅庭小吃店│2345│88上訴369卷第16頁、86訴2161卷第18頁│├──────┼───────────┼──────────┼───────────────────┤│85年5月13日│梅庭小吃店│5926│88上訴369卷第16頁、86訴2161卷第18頁│├──────┴───────────┴──────────┴───────────────────┤│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213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2887│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20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2255│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18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750│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2768│88上訴369卷第16頁、86偵8266卷第10頁反│├──────┴───────────┴──────────┴───────────────────┤│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759│86偵8266卷第10頁│├──────┼───────────┼──────────┼───────────────────┤│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3950│86偵8266卷第10頁│├──────┴───────────┴──────────┴───────────────────┤│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486│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6偵8266卷第11│││││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反│├──────┼───────────┼──────────┼───────────────────┤│85年5月9日│協志公司│2639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6偵8266卷第11│││││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85年5月12日│晟舜國際公司│3530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6偵8266卷第11│││││頁反│├──────┼───────────┼──────────┼───────────────────┤│85年5月16日│河北小吃部│5382│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6偵8266卷第11│││││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85年5月19日│梅庭小吃店│3261│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6偵8266卷第11│││││頁反86訴2161卷第18頁│├──────┼───────────┼──────────┼───────────────────┤│85年5月13日│梅庭小吃店│2639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6偵8266卷第11│││││頁反、86訴2161卷第18頁反│├──────┴───────────┴──────────┴───────────────────┤│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765│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2頁反│├──────┼───────────┼──────────┼───────────────────┤│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90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2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3125│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2頁反│││││、86訴2161卷第21頁│├──────┴───────────┴──────────┴───────────────────┤│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428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110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125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98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365│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5年5月7日│河北小吃部│3239│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反│├──────┼───────────┼──────────┼───────────────────┤│85年5月10日│河北小吃部│579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3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6訴2161卷第18頁反│├──────┼───────────┼──────────┼───────────────────┤│85年5月18日│河北小吃部│368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6訴2161卷第19頁反│├──────┼───────────┼──────────┼───────────────────┤│85年5月14日│梅庭小吃店│2132│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5年5月14日│梅庭小吃店│3720│88上訴369卷第17頁、86偵8266卷第13頁反│││││、86訴2161卷第18頁│└──────┴───────────┴──────────┴───────────────────┘【持卡名義人: 荊雲海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593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573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5日│協志公司│180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6偵8266卷第90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156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255│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310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2475│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11日│晟舜國際公司│873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17日│河北小吃部│3577│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7日│梅庭小吃店│560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85年5月18日│梅庭小吃店│4760│88上訴369卷第17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4590│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4375│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5日│協志公司│2250│88上訴369卷第18頁、86偵8266卷第90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970│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5765│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4200│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380│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12日│晟舜國際公司│3100│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19日│河北小吃部│7897│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13日│梅庭小吃店│4396│88上訴369卷第18頁│├──────┼───────────┼──────────┼───────────────────┤│85年5月22日│梅庭小吃店│5960│88上訴369卷第18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10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1日│協志公司│215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3010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238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260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1日│晟舜國際公司│525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5492│88上訴369卷第18│├──────┼───────────┼──────────┼───────────────────┤│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85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58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260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86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15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25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0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5月17日│梅庭小吃店│2968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持卡名義人: 柯旻宏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3日│河北小吃部│2865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90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215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2150│88上訴369卷第18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205│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65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987│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2960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7日│河北小吃部│3156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3日│梅庭小吃店│790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85年5月13日│梅庭小吃店│3600│88上訴369卷第19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26580│88上訴369卷第20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987│88上訴369卷第20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5700│88上訴369卷第20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5755│88上訴369卷第20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4955│88上訴369卷第20頁│├──────┼───────────┼──────────┼───────────────────┤│85年5月6日│河北小吃部│48565│88上訴369卷第20頁│├──────┼───────────┼──────────┼───────────────────┤│85年5月11日│協志公司│390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6日│梅庭小吃店│130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4日│梅庭小吃店│230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持卡名義人: 詹國良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368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5746│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85年4月28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400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4836│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85年4月24日│協志公司│365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86偵8266卷第91頁│├──────┼───────────┼──────────┼───────────────────┤│85年4月23日│協志公司│3694│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86偵8266卷第91頁│├──────┼───────────┼──────────┼───────────────────┤│85年4月27日│協志公司│380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86偵8266卷第92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2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2000│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4月26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920│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9680│88上訴369卷第23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5130│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4月23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8560│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4月2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4285│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24000│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5月2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135│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470│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5月5日│協志公司│5680│88上訴369卷第23頁、86偵8266卷第90頁反│││││、86訴2161卷第30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5386│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4月2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5660│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4月2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6856│88上訴369卷第23頁│├──────┼───────────┼──────────┼───────────────────┤│85年5月10日│河北小吃部│4850│88上訴369卷第23頁反│├──────┼───────────┼──────────┼───────────────────┤│85年4月23日│協志公司│3694│86偵8266卷第91頁│├──────┼───────────┼──────────┼───────────────────┤│85年5月5日│協志公司│5150│86偵8266卷第91頁反│├──────┼───────────┼──────────┼───────────────────┤│85年2月7日│協志公司│2560│86偵8266卷第91頁反│└──────┴───────────┴──────────┴───────────────────┘【持卡名義人: 王裕東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26004│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4月3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2500│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5795│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939│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5月3日│協志公司│4288│88上訴369卷第25頁、86偵8266卷第92頁│├──────┼───────────┼──────────┼───────────────────┤│85年4月29日│協志公司│5892│88上訴369卷第25頁、86偵8266卷第91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2830│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800│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4月30日│河北小吃部│25968│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215│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2400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2日│一流國際企業社│6312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765│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28569│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480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4月3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250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15日│梅庭小吃店│5000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19日│河北小吃部│9420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13日│梅庭小吃店│398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85年5月15日│梅庭小吃店│5320│88上訴369卷第25頁反│└──────┴───────────┴──────────┴───────────────────┘【持卡名義人: 唐忠誠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2360│88上訴369卷第26│├──────┼───────────┼──────────┼───────────────────┤│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320│88上訴369卷第26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75│88上訴369卷第26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20│88上訴369卷第26頁│├──────┼───────────┼──────────┼───────────────────┤│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12000│88上訴369卷第26頁、86偵8266卷第91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3900│88上訴369卷第26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2000│88上訴369卷第26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5735│88上訴369卷第26頁│├──────┼───────────┼──────────┼───────────────────┤│85年4月25日│協志公司│12000│88上訴369卷第26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2685│88上訴369卷第26頁│└──────┴───────────┴──────────┴───────────────────┘【持卡名義人: 陳正文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1235│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850│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4800│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19000│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3500│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28569│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9000│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4月3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50000│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85年5月15日│河北小吃部│56350│88上訴369卷第26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480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13097│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28569│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3097│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560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5月13日│梅庭小吃店│30000│88上訴369卷第27頁│└──────┴───────────┴──────────┴───────────────────┘【持卡名義人: 李志台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59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842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48565│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48565│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26856│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1875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7897│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3497│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190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15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482│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310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25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4月24日│協志公司│38420│88上訴369卷第27頁│├──────┼───────────┼──────────┼───────────────────┤│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35300│88上訴369卷第27頁反│├──────┼───────────┼──────────┼───────────────────┤│85年4月25日│協志公司│48565│88上訴369卷第27頁反│├──────┼───────────┼──────────┼───────────────────┤│85年4月28日│晟舜國際公司│36982│88上訴369卷第27頁反│├──────┼───────────┼──────────┼───────────────────┤│85年4月25日│晟舜國際公司│26856│88上訴369卷第27頁反│├──────┼───────────┼──────────┼───────────────────┤│85年5月13日│協志公司│49800│88上訴369卷第27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762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4日│協志公司│3762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3156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762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26004│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1578│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5382│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7968│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5635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3156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65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650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256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253│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310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12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680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35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5月7日│梅庭小吃店│1880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4日│協志公司│26004│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30日│晟舜國際公司│29680│88上訴369卷第28頁│└──────┴───────────┴──────────┴───────────────────┘【持卡名義人: 蔡政憲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530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409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55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4796│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429│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68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300│88上訴369卷第28頁│├──────┼───────────┼──────────┼───────────────────┤│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5860│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4月18日│梅庭小吃店│2630│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4276│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4月11日│梅庭小吃店│5785│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4月13日│梅庭小吃店│785│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199│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150│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5月7日│梅庭小吃店│22050│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128│88上訴369卷第28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1日│梅庭小吃店│5385│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3125│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330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19日│梅庭小吃店│598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17日│梅庭小吃店│127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168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680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258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382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168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50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62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483│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65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48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10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555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215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5700│88上訴369卷第29頁│├──────┼───────────┼──────────┼───────────────────┤│85年5月12日│晟舜國際公司│23530│88上訴369卷第29頁│└──────┴───────────┴──────────┴───────────────────┘【持卡名義人: 張嘉芬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3日│梅庭小吃店│580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39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225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392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65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216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2375│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85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663│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3156│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15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10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927│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23530│88上訴369卷第29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120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965│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4月26日│梅庭日本料理│2386│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4月25日│梅庭日本料理│129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4月28日│梅庭日本料理│125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4月28日│梅庭日本料理│25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5月30日│梅庭日本料理│56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5月30日│梅庭日本料理│95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5月1日│梅庭日本料理│25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5月2日│梅庭日本料理│35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10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5月8日│協志公司│24600│88上訴369卷第30頁│├──────┼───────────┼──────────┼───────────────────┤│85年5月1日│協志公司│3300│86偵8266卷第90頁反、86訴2161卷第30頁│└──────┴───────────┴──────────┴───────────────────┘【持卡名義人: 黃國賓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8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36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5月4日│梅庭日本料理│600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5月4日│梅庭日本料理│250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5月4日│協志公司│450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6偵8266卷第92│││││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日本料理│347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日本料理│1489│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2235│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480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3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680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5月18日│梅庭小吃店│986│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67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58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896│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75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2135│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30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85│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750│88上訴369卷第30頁反│└──────┴───────────┴──────────┴───────────────────┘【持卡名義人: 董金竹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3日│梅庭小吃店│5105│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2658│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28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28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0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520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375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1449│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2850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9日│河北小吃部│1697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4800│88上訴369卷第31頁│├──────┼──────────┼───────────┼───────────────────┤│85年5月14日│梅庭小吃店│3750│88上訴369卷第31頁│└──────┴──────────┴───────────┴───────────────────┘【持卡名義人: 蔡幸舉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21日│晟舜國際公司│1576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4月28日│晟舜國際公司│50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4月3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88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4月23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01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4月2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50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4785│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365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0日│河北小吃部│-60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9日│河北小吃部│7968│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6日│梅庭小吃店│360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8日│梅庭小吃店│20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35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0日│河北小吃部│60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4785│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4月3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6000│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85年5月12日│協志公司│12508│88上訴369卷第31頁反│└──────┴──────────┴───────────┴───────────────────┘【持卡名義人: 趙志偉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225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5月5日│梅庭小吃店│125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24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335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68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58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25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65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10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23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2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540│88上訴369卷第32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403│88上訴369卷第32頁│└──────┴──────────┴───────────┴───────────────────┘【持卡名義人: 吳宗明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3月27日│一流國際企業社│49500│88上訴369卷第33頁│├──────┼──────────┼───────────┼───────────────────┤│85年4月11日│梅庭小吃店│12850│88上訴369卷第33頁│├──────┼──────────┼───────────┼───────────────────┤│85年4月11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8500│88上訴369卷第33頁│├──────┼──────────┼───────────┼───────────────────┤│85年4月1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9850│88上訴369卷第33頁反│├──────┼──────────┼───────────┼───────────────────┤│85年4月17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3000│88上訴369卷第33頁反│└──────┴──────────┴───────────┴───────────────────┘【持卡名義人邱孫綉麗】┌─────────────────────────────────────────────────┐│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2日│晟舜國際公司│12500│88上訴369卷第24頁│├──────┼──────────┼───────────┼───────────────────┤│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42105│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1856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15696│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685│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56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29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8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5685│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39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78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1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80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68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68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37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11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12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美國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2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86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5789│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286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286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1697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4日│梅庭小吃店│1953│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739│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22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8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6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86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11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8日│梅庭小吃店│6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63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215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60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36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486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1086│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62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3900│88上訴369卷第24頁反│├──────┼──────────┼───────────┼───────────────────┤│85年4月24日│協志公司│28650│88上訴369卷第25頁、86偵8266卷第91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3180│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1533│88上訴369卷第25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2629│88上訴369卷第25頁│└──────┴──────────┴───────────┴───────────────────┘【持卡名義人:甲○○】┌─────────────────────────────────────────────────┐│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86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4月30日│協志公司│3125│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1215│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1453│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25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60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500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3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250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2013│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2日│協志公司│11759│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20日│梅庭小吃店│1478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85年5月14日│梅庭小吃店│1230│88上訴369卷第20頁反│├──────┴──────────┴───────────┴───────────────────┤│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580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1268│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1278│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258│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310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4700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1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1900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172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21日│梅庭小吃店│3850│88上訴369卷第21頁│├──────┼──────────┼───────────┼───────────────────┤│85年5月15日│梅庭小吃店│2100│88上訴369卷第21頁│├──────┴──────────┴───────────┴───────────────────┤│國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2013│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日本料理│590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53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375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350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5月11日│協志公司│58825│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1580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9日│河北小吃部│58825│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22日│梅庭小吃店│95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5月15日│梅庭小吃店│3918│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263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50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1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250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58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料袋內│├──────┼──────────┼───────────┼───────────────────┤│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50│88上訴369卷第21│├──────┼──────────┼───────────┼───────────────────┤│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88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375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150│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1255│88上訴369卷第21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4255│88上訴369卷第22頁、資料袋內│├──────┼──────────┼───────────┼───────────────────┤│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1433│88上訴369卷第22頁、資料袋內│├──────┼──────────┼───────────┼───────────────────┤│85年5月2日│協志公司│3900│88上訴369卷第22頁、資料袋內│├──────┼──────────┼───────────┼───────────────────┤│85年5月12日│協志公司│25968│88上訴369卷第22頁、資料袋內│├──────┼──────────┼───────────┼───────────────────┤│85年5月16日│梅庭小吃店│4345│88上訴369卷第22頁、資料袋內│├──────┼──────────┼───────────┼───────────────────┤│85年5月16日│梅庭小吃店│9650│88上訴369卷第22頁、資料袋內│├──────┴──────────┴───────────┴───────────────────┤│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250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0日│梅庭小吃店│2035│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1日│協志公司│10582│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3日│協志公司│4900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7日│梅庭小吃店│582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115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65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4月30日│梅庭小吃店│112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16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200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35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465│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50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5900│88上訴369卷第22頁反、資料袋內│├──────┼──────────┼───────────┼───────────────────┤│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2485│資料袋內│├──────┼──────────┼───────────┼───────────────────┤│85年5月10日│協志公司│5600│資料袋內│└──────┴──────────┴───────────┴───────────────────┘附表三
(1)丙○○交付被告之信用卡┌────────┬──────┬──────┬────────┬──────────────┐│信用卡│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元)│證據出處│├────────┼──────┼──────┼────────┼──────────────┤│大來商務卡卡號│85年4月19日│梅庭小吃店│8939│85偵19011卷第17頁、第29頁││00000000000000├──────┼──────┼────────┼──────────────┤││85年4月18日│梅庭小吃店│11560│85偵19011卷第17頁、第29頁││├──────┼──────┼────────┼──────────────┤││85年3月22日│梅庭小吃店│1260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3月31日│梅庭小吃店│1758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1日│梅庭小吃店│625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2日│梅庭小吃店│1725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5日│梅庭小吃店│1155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7日│梅庭小吃店│7800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11日│梅庭小吃店│1823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13日│梅庭小吃店│1900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15日│梅庭小吃店│16566│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16日│梅庭小吃店│1102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17日│梅庭小吃店│925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18日│梅庭小吃店│16900│85偵19011卷第29頁││├──────┼──────┼────────┼──────────────┤││85年4月21日│梅庭小吃店│78000│85偵19011卷第30頁││├──────┼──────┼────────┼──────────────┤││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13060│85偵19011卷第30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63120│85偵19011卷第30頁││├──────┼──────┼────────┼──────────────┤││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63120│85偵19011卷第30頁│├────────┼──────┼──────┼────────┼──────────────┤│花旗銀行MASTER│85年1月18日│一流國際企業│19500│85偵19011卷第35頁││金卡信用卡卡號││社││││0000000000000000│││││└────────┴──────┴──────┴────────┴──────────────┘附表三
(2)被告冒名申請之信用卡┌───────────┬──────┬───────┬────────┬──────────┐│信用卡│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元)│證據出處│├───────────┼──────┼───────┼────────┼──────────┤│魏志祥名義之花旗銀行卡│85年2月17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4600│85偵19011卷第33頁││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附卡(正卡持卡│85年2月17日│梅庭小吃店│3300│85偵19011卷第33頁││名義人為丙○○)│──────├───────┼────────┼──────────┤││85年2月22日│梅庭小吃店│5600│85偵19011卷第33頁│││││││├───────────┼──────┼───────┼────────┼──────────┤│丙○○名義之美國銀行卡│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50000│85偵20180卷第11頁││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正卡│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5000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5000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5000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5000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660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660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6日│梅庭小吃店│5000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17日│梅庭小吃店│5650│85偵20180卷第11頁││├──────┼───────┼────────┼──────────┤││85年3月20日│梅庭小吃店│5980│85偵20180卷第11頁│├───────────┼──────┼───────┼────────┼──────────┤│丙○○名義之美國銀行卡│85年3月19日│梅庭小吃店│6000│85偵20180卷第11頁││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正卡│85年3月21日│梅庭小吃店│110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22日│梅庭小吃店│373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24日│梅庭小吃店│555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25日│梅庭小吃店│126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26日│梅庭小吃店│337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27日│梅庭小吃店│560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28日│梅庭小吃店│490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30日│梅庭小吃店│525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31日│梅庭小吃店│550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4月9日│梅庭小吃店│208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883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883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5月9日│梅庭小吃店│4980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5月15日│梅庭小吃店│320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5月16日│梅庭小吃店│540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5月19日│梅庭小吃店│12508│85偵20180卷第13頁│├───────────┼──────┼───────┼────────┼──────────┤│丙○○名義之美國銀行卡│85年3月22日│梅庭小吃店│5290│85偵20180卷第12頁││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正卡│85年3月26日│梅庭小吃店│4950│85偵20180卷第12頁││├──────┼───────┼────────┼──────────┤││85年3月28日│梅庭小吃店│548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3月30日│梅庭小吃店│531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585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4月17日│梅庭小吃店│2460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4764│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2880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4月29日│梅庭小吃店│2285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5月2日│梅庭小吃店│2386│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5月3日│梅庭小吃店│1750│85偵20180卷第13頁││├──────┼───────┼────────┼──────────┤││85年5月12日│梅庭小吃店│38420│85偵20180卷第13頁│├───────────┼──────┼───────┼────────┼──────────┤│丙○○名義之花旗銀行VI│85年2月29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4600│85偵19011卷第33頁││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72708號│85年3月1日│梅庭小吃店│3300│85偵19011卷第33頁││├──────┼───────┼────────┼──────────┤││85年3月1日│梅庭小吃店│5600│85偵19011卷第33頁││├──────┼───────┼────────┼──────────┤││││計3萬3500元││└───────────┴──────┴───────┴────────┴──────────┘附表三
(3)被告持有庚○○所有之信用卡┌───────────┬──────┬───────┬────────┬──────────┐│信用卡│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證據出處│├───────────┼──────┼───────┼────────┼──────────┤│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85年2月20日│梅庭小吃店│13000│85偵22270卷第5頁、││216108號VISA信用卡金卡││││本院卷第274至290頁│├───────────┼──────┼───────┼────────┼──────────┤││85年2月21日│梅庭小吃店│6200│85偵22270卷第5頁││├──────┼───────┼────────┼──────────┤││85年2月17日│梅庭小吃店│1680│85偵22270卷第5頁││├──────┼───────┼────────┼──────────┤││85年2月22日│梅庭小吃店│14580│85偵22270卷第5頁││├──────┼───────┼────────┼──────────┤││85年2月20日│梅庭小吃店│13000│85偵22270卷第5頁││├──────┼───────┼────────┼──────────┤││85年2月22日│梅庭小吃店│14680│85偵22270卷第5頁││├──────┼───────┼────────┼──────────┤││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1235│85偵22270卷第7頁│├───────────┼──────┼───────┼────────┼──────────┤│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01│85年4月13日│梅庭小吃店│1280│85偵22270卷第8頁、││0000000000號信用卡││││本院卷第291至324頁││├──────┼───────┼────────┼──────────┤││85年3月21日│梅庭小吃店│420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3月22日│梅庭小吃店│215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3月25日│梅庭小吃店│390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3月27日│梅庭小吃店│520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3月29日│梅庭小吃店│650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3月31日│梅庭小吃店│125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4月1日│梅庭小吃店│88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5月4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000│85偵22270卷第9頁││├──────┼───────┼────────┼──────────┤││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3700│85偵22270卷第9頁│└───────────┴──────┴───────┴────────┴──────────┘附表三
(4)被告冒用庚○○名義申請之信用卡┌───────────┬──────┬───────┬────────┬──────────┐│信用卡│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證據出處│├───────────┼──────┼───────┼────────┼──────────┤│美國銀行卡號0000000000│85年3月20日│梅庭小吃店│5250│85偵20180卷第14頁││275617號VISA信用卡附卡├──────┼───────┼────────┼──────────┤│(正卡持有人為丙○○)│85年3月22日│梅庭小吃店│282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3月23日│梅庭小吃店│292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3月25日│梅庭小吃店│180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3月29日│梅庭小吃店│85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3月31日│梅庭小吃店│96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4月3日│梅庭小吃店│425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75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1290│85偵20180卷第14頁││├──────┼───────┼────────┼──────────┤││85年5月4日│梅庭小吃店│2756│85偵20180卷第14頁│├───────────┼──────┼───────┼────────┼──────────┤│美國銀行卡號0000000000│85年3月22日│梅庭小吃店│1920│85偵20180卷第14頁││148313號MASTER信用卡├──────┼───────┼────────┼──────────┤│附卡(正卡持有人為 林志 │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3710│85偵20180卷第14頁││士)├──────┼───────┼────────┼──────────┤││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680│85偵20180卷第14頁│└───────────┴──────┴───────┴────────┴──────────┘附表四(經信用卡持卡人同意使用信用卡)┌────────┬─────┬──────┬───────┬─────┬──────────┐│信用卡卡號│名義持卡人│刷卡時間│刷卡特約商店│刷卡金額│證據出處│├────────┼─────┼──────┼───────┼─────┼──────────┤│00000000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1980│88上訴369卷第33頁反│├────────┼─────┼──────┼───────┼─────┼──────────┤│0000000000000000│陳登進│85年3月29日│梅庭小吃店│10582│88上訴369卷第33頁反│├────────┼─────┼──────┼───────┼─────┼──────────┤│00000000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13日│一流國際企業社│3970│88上訴369卷第33頁反│├────────┼─────┼──────┼───────┼─────┼──────────┤│00000000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16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678│88上訴369卷第33頁反│├────────┼─────┼──────┼───────┼─────┼──────────┤│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1679│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22日│梅庭小吃店│126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5月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11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68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596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5月5日│協志企業顧問管│2576│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理公司││86偵8266卷第92頁│├────────┼─────┼──────┼───────┼─────┼──────────┤│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3月27日│梅庭小吃店│381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3月31日│梅庭小吃店│188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2日│梅庭小吃店│336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3日│梅庭小吃店│2165│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4日│梅庭小吃店│426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5日│梅庭小吃店│284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8日│梅庭小吃店│2925│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5196│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13日│梅庭小吃店│599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175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1834│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20日│梅庭小吃店│2700│85偵26144卷第13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20日│梅庭小吃店│4800│85偵26144卷第13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21日│梅庭小吃店│2700│85偵26144卷第13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20日│梅庭小吃店│4800│85偵26144卷第13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1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9200│85偵26144卷第14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20日│梅庭小吃店│4800│85偵26144卷第14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21日│梅庭小吃店│2700│85偵26144卷第14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1月31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1000│85偵26144卷第15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7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2000│85偵26144卷第15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2月9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6800│85偵26144卷第15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3月25日│梅庭小吃店│6490│85偵26144卷第17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18日│梅庭小吃店│30000│85偵26144卷第18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1月23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1000│85偵26144卷第15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1月30日│一流國際企業社│22000│85偵26144卷第15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登進│85年4月26日│梅庭小吃店│649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1月31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6800│85偵26144卷第15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1580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4月18日│梅庭小吃店│3000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15800│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1834│85偵26144卷第12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4月22日│梅庭小吃店│126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5月5日│一流國際企業社│111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4月25日│梅庭小吃店│68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5月1日│梅庭小吃店│5960│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聯邦銀行00000000│陳曾玉雲│85年5月5日│協志企管顧問有│2576│85偵26144卷第11頁││00000000│││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5日│梅庭小吃店│125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3月26日│梅庭小吃店│515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3月27日│梅庭小吃店│463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3月21日│梅庭小吃店│395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3日│梅庭小吃店│476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3987│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3000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10日│梅庭小吃店│525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6日│梅庭小吃店│300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5日│梅庭小吃店│1320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5日│梅庭小吃店│68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27日│梅庭小吃店│28569│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5月8日│梅庭小吃店│3060│88上訴369卷第32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9日│梅庭小吃店│3250│88上訴369卷第33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4月23日│梅庭小吃店│5710│88上訴369卷第33頁│├────────┼─────┼──────┼───────┼─────┼──────────┤│0000000000000000│洪宜生│85年5月5日│梅庭小吃店│6000│88上訴369卷第33頁│├────────┼─────┼──────┼───────┼─────┼──────────┤│0000000000000000│劉漢良│85年4月23日│一流國際企業社│48500│88上訴369卷第33頁│└────────┴─────┴──────┴───────┴─────┴──────────┘併案附表┌──┬────┬────┬─────┬────┬────┬────────────┬────┐│編號│發票日期│發票人│票號│帳號│發票金額│付款銀行│被害人│├──┼────┼────┼─────┼────┼────┼────────────┼────┤│1│85.2.10│黃林淑霞│AM0000000│0000000│81,500│大眾銀行博愛分行│己○○○│├──┼────┼────┼─────┼────┼────┼────────────┼────┤│2│85.3.31│同上│AM0000000│同上│300,000│同上│同上│├──┼────┼────┼─────┼────┼────┼────────────┼────┤│3│85.3.18│劉漢良│0000000│00000000│100,000│美國運通銀行高雄分行│許晉銘││││││00000000││││├──┼────┼────┼─────┼────┼────┼────────────┼────┤│4│85.6.7│陳登進│AR0000000│124540│175,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