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中華民國86年6月17日確定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32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9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本院於86年6月17日判處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惟本案係一自稱中興保全組長,穿黑夾克之壯碩男子扯斷線路,並事後設計佈局讓電梯之監視器錄下聲請人之影像;聲請人長期遭受暴力威侵,身心受挫,又遭大樓管理員踢傷,復被恐嚇簽警詢筆錄,顯係冤屈,爰依法聲請再審,並請求調閱高雄市○○○路○○○號大樓之錄影帶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以遭人設計佈局,讓電梯之監視器錄下聲請人之影像,以及其因被恐嚇簽下警詢筆錄,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其聲請再審所憑之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