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379號聲請人 邱張正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明德 間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1項前段、第60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邱明德之母,邱明德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必須依賴他人提供生活照料,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此依法聲請宣告邱明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無從判斷邱明德符合監護宣告要件;又本院依聲請囑託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邱明德為精神鑑定,惟聲請人經合法通知,未偕同邱明德到場接受鑑定,有非訟筆錄在卷可稽,致本院無從就相對人邱明德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亦無從判斷邱明德是否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