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業經列為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此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74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制式子彈1顆,係屬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9月26日刑鑑字第0950144747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