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32號上訴人即被告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96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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