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劍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銘修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