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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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靜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世旺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