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上訴人 林慶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