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詹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僅對支付命令狀請異議、不曾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為本案之辯論者,尚無應訴管轄可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040號裁定同旨)。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信用卡契約第27條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支付命令卷第6頁反面),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被告且僅以書狀異議支付命令而不曾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院卷第6頁以下),自徵原告毫無釋明管轄權即逕向本院起訴之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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