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04號
106年度聲字第613號106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永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永銘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鎮○○里○○路○段○○○號,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共計3份)。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蘇永銘因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1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而前案執行完畢甫出監即又再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斟酌本案之情節及目前審理進程,權衡比例原則,認原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非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之,故認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鎮○○里○○路○段○○號,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