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原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原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原小字第2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陳正倫 被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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