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五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峻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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