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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