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一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李德純 │上海商業銀行楊│89.07.10│29790│0000000││││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