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朱淑華 │第一商業銀行平│90.03.12│叁萬陸仟元│QA0000000││││鎮分行│││││├─────────┼───────┼─────┼────────┼────────┼───────┤│永展豐有限公司│台灣企業銀行南│90.03.13│貳萬伍仟柒佰元│AY0000000│││ 李啟明 │崁分行│││││├─────────┼───────┼─────┼────────┼────────┼───────┤│永展豐有限公司│台灣企業銀行南│90.04.13│叁萬肆仟伍佰元│AY0000000│││李啟明│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