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12月19日起至88年12月18日止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9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0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後於緩刑期內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偵字第107號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