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丙○○現設籍於南投縣○○鎮○○里○○路○段○○○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戶籍資料2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該子女即被告丙○○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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