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除字第三九三六號
聲請人明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提單,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編號MOLZ000000000之提貨單(本院按即提單)一紙,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催字第五五六二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提貨單無效云云。
二、經查前開公示催告僅載明提貨單編號,不明係何人所簽發,而所附附表係快遞公司說明提貨單寄丟之事實(又登載本件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並未刊出附表),均不足以識別係就何特定提貨單為公示催告。本院自無從為除權判決,是本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就原准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更正後登報再聲請除權判決,併此據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東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